上海市建筑设计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
(1983年5月12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1997年12月19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4号令修正并重新发布)
第一条 为了贯彻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,使城乡工业企业和民用建筑设计符合卫生要求,保障人民健康,有利生产发展,根据卫生部等天富颁发的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》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乡一切新建、改建🤷♀️、扩建🏑、挖潜改造的企业🧑🏼🔧、事业单位和民用建筑。
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天富和设计单位贯彻执行👩❤️💋👨;市◾️、区👧🏿、县卫生行政天富会同规划🪶、公安🚶➡️、环保、劳动和工会等天富监督实施。
建筑物建筑面积市区在300平方米以上、郊县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施工执照🖐💂🏻、设计任务书和有关资料的审批🔱、竣工验收等卫生监督程序,由市卫生行政天富负责。建筑物建筑面积市区不足300平方米、郊县不足500平方米的,分别由所在区👩🦰、县卫生行政天富负责🤛🏼。
第四条 企事业、城乡住宅、全市性给水排水等规划和功能分区,均应当合理布局,符合卫生原则。
第五条 设计建筑物时必须安排工业企业与居民之间的卫生防护带🕵️,并配备必要的卫生净化设施。
第六条 凡产生有毒、高温、低温👩🏼✈️、高湿、粉尘、高频🫵🏿、微波🥣、噪声、振动、激光、放射性和其它有害因素的企事业👸🏽💠,均须有劳动卫生防护设施。
第七条 凡生产🐱、储藏、销售👩🦲、运输食品的工厂、工场、商店、屠宰场、饲养场、冷藏库等企业🍝,以及饮食业和公共食堂,均须有防止食品污染和变质的设施。
第八条 住宅、学校、车站、码头、医院、剧场🙆🏼、电影院、体育场馆🏰、旅馆、园林、绿化🚣♂️🫲🏼、公共厕所、粪便垃圾处理场和各种类型的实验室等民用建筑,均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规定👰🏿♀️。
第九条 一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卫生监督程序进行🤚🏻,在设计任务书中应当列有卫生章节,并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抄送卫生行政天富💁🏽♂️,经审查同意后🙌,方得进行土建设计。
第十条 初步设计完成后👩🏻🦱,应当向卫生行政天富送审下列资料:
(一)地形图🈚️;
(二)总平面图;
(三)主要建筑物平面图、立面图🤶、剖面图;
(四)通风、空调、采暖🧢、冷藏、照明🏌🏿、上下水道图及有关说明。
卫生行政天富应当及时将审核意见通知规划天富。
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,应当通知卫生行政天富参加🙇🏽♂️。在未取得一致意见前💁♂️,不得正式使用。
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擅自投产使用造成严重污染,危害职工、居民健康的单位🍋,由卫生行政天富责令其限期改正🧙🏼♂️,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3年10月1日起施行。原上海市人民委员会1958年批准的《上海市实施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细则》停止执行👫🏼。